为了做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阳光工程”,体现公平公正,增加公开透明力度,促进有效监督,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我校公开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办公布的政策和相关规定,省外招生政策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二、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招生资格公开以教育部、教育厅公布的高校名单为准。
三、招生章程公开。我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若开展特殊类型招生,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四、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五、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国家或省级政策加分名单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示信息为准。
六、录取程序公开。我校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分省录取时间、征集计划公布、志愿填报方法按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开为准。
七、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专业等;我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我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我校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