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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2019年08月01日 21:26  点击:[]

高校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计划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完善招生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校招生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其中坚决不违反高校招生“16个不得”。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二、对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高考并报考我校者应实行回避,不能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对选拔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增减招生人数,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对生源计划不均衡的省(市、区)招生计划的调整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统一调配。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录取工作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要认真审阅考生档案,细致准确地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严把录取关、质量关。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五、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招生规则和纪律。在招生录取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录取工作情况,不得在录取场所约见考生及亲属。在录取工作中,因违反招生纪律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借招生之机收受或牟取考生钱财、礼品,不得接受考生或亲属的宴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七、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防止个人独断。录取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和管理权限,任何人不得擅离职守,更不得擅自越级违规操作;录取工作人员也承担监督职责,对录取工作全过程中互相监督。纪检监察组在录取期间对录取工作、监督工作进行抽查、指导监督工作。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支持监督监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检查。

八、招生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监察处要及时认真查处。

九、全校教职工要关心、支持招生工作。招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搞好招生工作需要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支持与配合,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十、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将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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